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各地要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完善技术标准。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板及连接件、灌浆套筒等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和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发挥各级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服务,加快对关键专利技术、重大科技创新的转化推广,经技术审查论证后,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制定完善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构件加工图设计深度的规定,开发通用设计软件,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
(四)实施工厂化生产。建立全省统一的部品部件数据库,大力发展装配式通用部品部件。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科学配置产能,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研发推广专用运输车辆,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进建筑部品龙头企业,支持省内企业开拓省外、海外市场。支持各地创建产业园区,组建产业联盟,提高产业聚集度,创建一批国家和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五)实行装配化施工。鼓励施工企业加快应用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总结编制施工工法,研发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施工设备机具,增强装配施工技能,提高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减少现场湿作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
(六)推进一体化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促进整体卫浴、厨房、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2017年设区城市新建高层住宅实行全装修,2020年新建高层、小高层住宅淘汰毛坯房。
(七)加强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管理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加大装配式建筑智能控制,推行高精度建筑变形位移监测、物联网、多表合一远程计量、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技术,积极开展智能建筑、智能家居、智慧工地、智慧住区建设,提高工程应用智能化水平。
(八)推广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把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工程管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或代建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九)发展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鼓励建筑结构、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加强可循环利用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应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材料评价,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保证安全、绿色、环保。
(十)确保质量安全。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对工程项目首批构件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在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施工等环节全面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
三、支持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建设用地安排上要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在土地供应时,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二)加大财税激励。各级财政要研究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使用预制墙体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执行全额返还政策。
(三)完善金融服务。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四)加强科技支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引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列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五)减轻企业负担。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符合规定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降低。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可以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减半征收。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市、区)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岗位、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鼓励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积极合作,联合开发、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组建装配式建筑教育联盟。
(三)加强考核督查。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省对各设区市节能减排和新型城镇化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实施专项督查,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推进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实施年度发展计划,分解工作目标,明确主体责任,把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在省有关奖项推荐评选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的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