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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推进政策和相关说明的通知
2020-12-09  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推进政策和相关说明的通知

济建节科字〔2020〕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和《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2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规范装配式建造技术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有序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快速发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建设项目应达到《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二、全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全部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建造,建设项目应达到《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三、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湖新区不应低于25%,其余县市不应低于15%。

四、2020年起,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建筑)项目全面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墙板,新建项目均以施工图接审日期界定,按照《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装配式“三板”的实施意见》(济建节科字〔2018〕13号)和《单体建筑中“三板”应用总比例计算方法(修订)》(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五、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土地供应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六、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合使用装配式“三板”的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并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备案后,论证意见可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如发现无故不执行政策要求等违规行为,将对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责任单位等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单体建筑中“三板”应用总比例计算方法(修订)》.pdf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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