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1)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建筑节能意识、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主体要将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吸收到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明确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2020版)》见附件3)。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远程能耗监测系统。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设置智能调控装置;建筑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计使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实行集中供热供冷的建筑应设计安装供热供冷系统变频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相应图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抽查。
三、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过程控制
建设单位应支持设计单位采用节能门窗、节能型变压器、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源控制系统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材料设备、技术工艺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组织做好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变更中,不得降低原设计的节能效果;应认真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验建筑、电气、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调节、热能动力、建筑幕墙、监测控制、可再生能源等专业节能设计要求完成情况,确保节能设计要求的实现。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要求,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加强外围护结构门窗、保温等关键工序的精细化施工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要严格进场材料验收把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加强节能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做好验收把关。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做好建筑节能分部验收,验收结论中要明确建筑、电气、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调节、热能动力、建筑幕墙、监测控制、可再生能源等专业内容的节能设计要求完成情况,确保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深度和质量。
四、加强建筑节能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节约型高校及省节约型高校(医院)、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项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应保障项目能耗监测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保证数据采集上传质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督导检查,做好市级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运维管理,强化数据挖掘和分析应用。
五、强化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管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删除了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制度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新修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和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等文件要求,明晰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日常监督和过程抽查,严肃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重点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19〕434号)要求,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环节监管,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归集至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联系人:杜洪岭、牛彦磊,电话:0531-87087013。
附件:1.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doc
附件:2.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